广州地税会展业可差额征收营业税
日期:2010-09-21
日前,广州市地税局接到企业来电询问有关会展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市地税局表示,会展业可按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据了解,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市地税局2008年已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强调,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在计算营业额时要扣除所列举费用时,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的,在计算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扣除。
对于同一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期应如何计算营业额的问题,市地税局表示,纳税人从事差额征收营业税经营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笔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市地税局还提醒,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同时必须按纳税期编制《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该表格可在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下载使用。
小知识
何为“合法有效凭证”?
⑴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⑵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⑶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认证明;
⑷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