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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表配上表带”是否视同加工 日期:1998-12-11
【新税网北京12/11/98信息】 加拿大国际商贸法庭最近在该国摩瓦多
集团公司对国内税收署上诉一案中,作出以下裁决:手表销售商自行给进口表配
上表带不视同加工或制造,因此不征这一环节的消费税。
本案涉及的纳税人是摩瓦多手表的加方销售商,为了节省成本,销售商进口
未配表带的摩瓦多手表,表带则在加拿大购买或从美国进口,然后,雇工来组合
手表和表带,最后,再将完整的手表销售给零售商。
据加拿大消费税法令和关税法规定,手表等货物在进口时,进口商必须缴纳
消费税;在加拿大加工或制造后销售的,制造商必须在销售环节交纳消费税。国
内税收署在核算上述纳税人的消费税时,坚持其应就进口和"加工复销售"两道环
节征税。而该纳税人却申辩,他们没有义务交纳后一环节的消费税,并因此向加
拿大国际商贸法庭提出上诉。法庭根据习惯法对"加工或制造"所下的定义作出以
下裁定:手表的基本功能是显示时间,本案涉及的货物在进口时,以及配上表带
之前,已具备这一切功能,因此"给表配上表带"并不能视同加工或制造,也就不
存在"加工或制造后出售"这一道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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